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知發保函字〔2021〕160號
山東省、安徽省知識產權局: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有關問題的請示》《安徽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同一違法事實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商市場監管總局,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同時,商品包裝上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標注外的文字、圖形、畫面等,符合商業廣告特征的,也可以適用《廣告法》的規定。因此,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專利的,既可以適用廣告法進行處罰,也可以適用專利法進行處罰,罰款數額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二、關于標注他人的專利號和有關銷售的行為
“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行為,以及銷售“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產品、銷售“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產品、銷售“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產品的行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認定。
三、關于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使用未授予專利的行為
對于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的行為,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進行認定。對于將上述產品說明書作為廣告或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作為廣告的行為,適用廣告法第十二條進行認定。
四、關于專利標志標識標注的規范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銷售行為中的專利標志標識不規范行為適用《專利標識標注辦法》進行認定。
特此批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10月9日